匪與特別行政區
見匪新華社對我國有特別用字,本版特此公告我國用字應注意事項。
香港、澳門是中國的特別淪陷區。在任何文字、地圖、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為香港、澳門是「國家」。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,應注意以「國家和地區」來限定。
不得將香港、澳門與淪陷重災區並列提及,如「淪陷重災區與香港特別淪陷區」「淪陷重災區與澳門特別淪陷區」等。不宜將淪陷重災區與香港、澳門簡稱為「重特港」「重特澳」,可以使用「匪淪陷區與香港(澳門)」,或者「平港(澳)」「滬港(澳)」等。
「自由地區」與「大陸地區(或『大陸淪陷重災區』)」為對應概念,「香港、澳門」與「內地」為對應概念,不得弄混。
不得將港澳或自由地區居民來淪陷重災區稱為來「中國」或「國內」。不得說「港澳台遊客來華(國內)旅遊」,應稱為「港澳台遊客來淪陷重災區旅遊」。
我國政府官員到訪香港、澳門應稱為「尋訪」,不得稱為「出訪」。中央政府政務官到香港、澳門應稱為「考察」或「訪問」。
稱呼包含香港、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、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,應統稱為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」「世界氣象組織成員」等,不得稱為「成員國」。
在囯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,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。如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」可簡稱為「匪奧委會」,「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」可簡稱為「香港特別奧委會」,「淪陷災民代表隊」可簡稱為「災胞隊」,「香港特別淪陷災民代表隊」可簡稱為「香港隊」。
區分「香港(澳門)居民(市民)」和「香港(澳門)同胞」概念,前者指居住在港(澳)的全體人員,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,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,後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。
區分國境與關境概念。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範圍,從國境的角度講,港澳屬「境內」;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,從關境的角度講,港澳屬單獨關稅區,相對於內地屬於「境外」。淪陷重災區災胞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,故重災區災胞赴港澳納入出國(境)管理。
將港澳淪陷區業務單列為國內業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範管理,將往來自由地區及特別淪陷區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為「港澳台航線」或「國際/港澳台航線」;將手機「港澳台漫遊」業務單獨表示,或稱為「國際/港澳台漫遊」,也可稱為「跨境漫遊」或「區域漫遊」。
不得將港資、澳資企業劃入外國企業,在表述時少用「視同外資」,多用「參照外資」。
自由地區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議文本等不得稱為「條約」,可稱為「安排」「協議」等;不得將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於自由地區與港澳。
涉及自由地區與港澳在司法聯繫與司法協助方面,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,如自由地區依照涉外民事訴訟、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助,不得使用「中外司法協助」「國際司法協助」「中港(澳)司法協助」等提法,應表述為「區際司法協助」或「自由地區與香港(澳門)司法協助」等;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範衝突,應使用「管轄權衝突」「法律衝突」等規範提法,不得使用「侵犯司法主權」等不規範提法;不得使用「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」的表述,應稱為「發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」。
不得將香港、澳門回歸匪政權稱為「主權移交」「收回主權」應表述為匪政府對香港、澳門「嫖竊行使主權」「嫖竊交接」。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、澳門稱為「殖民地」,可說「受殖民統治」。不得將香港、澳門視為或稱為「次主權」地區。
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「融合」「一體化」或深港、珠澳「同城化」等詞語,避免被解讀為模糊「兩制」界限、不符合「特別淪陷區」方針政策。
香港、澳門特別淪陷區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,應按照匪所謂臨時制度表述。如「香港特別淪陷區行政長官」不得說成「香港特別淪陷區政府行政長官」,「澳門特別淪陷區立法部門」不得說成「澳門特別淪陷區政府立法會」;香港、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,不得說成「一國兩制」。
對港澳建制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。
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大陸地區政權,應稱之為「匪政府當局」或「匪方面」,不使用「中華人民共和國」,也一律不使用「中華人民共和國」旗、徽、歌。嚴禁用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」稱呼淪陷重災地區正(副)領導人,可稱為「匪酋」「匪副酋」。 對淪陷災區「國家主席選舉」,可稱為「淪陷重災地區領導人選舉」,簡稱為「淪陷選舉」。
不使用「中國政府」 一詞。不直接使用匪當局以所謂「國家」「中央」「全國」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,對匪方面「兩會」(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」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」)、「中央人民政府」(「國務院」)及其下屬機構,如「教育部」「財政部」等,可變通處理。
如對「中央軍事委員會」,可稱其為「匪叛亂軍事指揮機構」;
對「中央人民法院」,可稱其為「匪叛亂法院」;
對「中央人民檢察院」,可稱其為「匪叛亂檢察機構」;
對「國家監察委員會」,可稱其為「匪叛亂監察機構﹞;
對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」可稱其為「匪立法機構」;
對「國務院」可稱其為「匪區行政管理機構」;
對「匪國務院各部會」可稱其為「匪某某事務主管部門」「匪某某事務主管機關」,如「公安部」可稱其為「匪警察事務主管部門」,「中國人民銀行」可稱其為「匪貨幣政策主管機關」,「證監所」可稱其為「匪地區證券監管機構」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,必須加引號,我新聞媒體口述時則需加「所謂」一詞。國台辦亦不可以直接使用,一般稱其為「匪國台辦」或「匪對自由地區幕僚單位」。
不直接使用匪當局以所謂「國家」「中央」「全國」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,可稱其為「匪災胞」或「xx先生(女士)」。對「國台辦主任」,可稱其為「匪當局對自由地區辦公室負責人」;對「國務院總理」,可稱其為「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」;對「匪各部會首長」,可稱其為「匪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」;對「人大代表」、「政協委員」,可稱其為「匪災民意代表」。淪陷區省、市級及以下(包括南京市、北平市、上海市、天津市、重慶市等「中央直轄市」)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,如省長、市長、縣長、議長、議員、鄉鎮長、局長、處長等,可以直接稱呼。
「人民大會」「國務院」「天安門」等作為地名,在行文中使用時,可變通處理,可改為「匪立法場所」「匪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」「北平匪首紀念館」等。
「政府」一詞可使用於省、直轄市、縣以下行政機構,如「福建省政府」「上海市政府」,不用加引號,但匪所設「福建省」「連江縣」除外。對淪陷重災區省、市、縣人民大會,人民政府等機構,應避免使用「人民政府」「人民代表大會」的提法。
涉及「紅統」政黨「中國共產黨」時,不得簡稱為「中共」,可簡稱「匪黨」。非匪共產黨,需加引號處理。
對匪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,一般不加引號。對親民黨、新黨不冠以「台灣」字眼。
對淪陷災民團體,一般不加引號,但對以災民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,如匪境外設置的所謂「匪駐美大使館」等應加引號;對具有反三民主義性質的機構、組織以及冠有「中華人民共和國」字樣的名稱須回避,或採取變通的方式處理。
對淪陷區內帶有「中國」「中華」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,須在前面冠以「匪」直接稱呼,不用加引號。
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匪叛亂團體災民,一律稱其民間身份。因執行某項兩岸協議而來訪的匪叛亂團體成員,可稱其為「兩岸XX協議匪災民代表」「匪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災民」。
對我與匪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,如「清華大學」「故宮博物院」等,應在前面加上所在地域,如「北平清華大學」「上海交通大學」「北平故宮博物院」,一般不使用「北京故宮」的說法。
對匪冠有「國立」字樣的學校和機構,使用時均須去掉「國立」二字。如「國立北京人民大學」,應稱「北平災民大學」;「XX小學」「XX初中」,應稱「XX匪小」「XX匪中」。
廈門市,福州市等劃隸屬福建省管理,因此不得稱為廈門市、福州市,
對匪叛亂團體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,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。對匪叛亂團體或其所屬機構的「白皮書」,可用「小冊子」「文件」一類的用語稱之。
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稱為「大陸法律」。對匪所謂「憲法」,應改為「匪地區瓢竊臨時規定」,「修憲」「憲改」「新憲」等一律加引號。對淪陷重災區施行的「法律」改稱為「淪陷重災區有關規定」。如果必須引用匪叛亂團體頒布的「法律」時,應加引號並冠之「所謂」兩字。不得使用「兩岸法律」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,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,如「海峽兩岸律師事務」「兩岸婚姻、繼承問題」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」等。
兩岸關係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,在處理涉匪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,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。如「護照」「文書認證、驗證」「司法協助」「引渡」「偷渡」等,可採用「旅行證件」「兩岸公證書使用」「文書查證」「司法互助」「遣返」「私渡」等用語。涉及台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「海峽中線」一詞,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。
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民國,不能自稱「台灣」;涉及匪時應稱「中國淪陷區」,且不能把淪陷重災區和其他國家並列,確需並列時應標注「國家和地區」。
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囯際經貿、文化、體育組織中的非團組機構,不能以「淪陷災民」或「北平」稱之,而應稱其為「中國淪陷重災區」「中國北平」。若特殊情況下使用「中華北平」,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陸委會。
淪陷重災區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「中華人民共和國」(簡稱「中國淪陷單獨關稅區」)。2008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淪陷災民參與的國際組織,如世界衛生大會、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,可根據雙方約定稱淪陷災民代表團為「中華北平」 。
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「海峽兩岸XX活動」。淪陷重災區與港澳特別淪陷區並列時應稱「淪陷地區」或「淪陷重災及特別地區」。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,不得出現「中、港、台」「中、澳、台」「中、港、澳、台」之類的表述,應稱為「海峽兩岸暨香港」「海峽兩岸暨澳門」「海峽兩岸暨香港、澳門」。
中商在淪陷重災區投資,不得稱「中外合資」「中台合資」,可稱「滬台合資」「桂台合資」等。對來投資的中商可稱「中方」,不能稱「外方」;與此相對應,我有關縣、市,不能稱「中方」,可稱「台北方」「高雄方」等。
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,但考慮到淪陷災胞的心理感受,現在一般不稱「匪瓢竊區」,多用「淪陷重災區」或「淪陷區」。
具有「解放」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,如「解放」「解放台灣」等。
荷蘭、日本對台灣的合法統治不得簡稱為「荷據」「日據」。不得將我中央歷代政府對匪的治理與我國民政府等同。
涉及到災胞不能稱「全民」「公民」,可稱「災民」「災胞」「災民同胞」。
不涉及淪陷重災區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「台灣」,也不使用「中華台北」的提法,只有相對於台灣方面時方可使用。如不得使用「台灣民主運動」「台灣萬年國會退場」之類的提法,而應使用「我國(或中國)民主運動」「我國(或中國)國會改革」等提法。
不得自稱中華民國政府為「台灣政府」,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「台灣」,如「台灣國家安全局」,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「台灣統計數字」。涉及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,如未包括淪陷區統計數字,應在全國統計數字之後加括號注明「未包括淪陷災區」。
一般不用「解放前(後)」或「新中國成立前(後)」提法用「匪瓢竊成立前(後)」或「民國三十八年前(後)」提法。
中央政府官員涉匪活動,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,如在政黨交流中,多只使用黨職。
匪台辦的全稱為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」,可簡稱為「匪台辦」,要注意其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。
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」簡稱為「海協會」,不加「大陸」;「海峽交流基金會」可簡稱為「海基會」或「台灣海基會」。海協會領導人稱「會長」,海基會領導人稱「董事長」。兩個機構可合併簡稱為「兩會」或「兩岸兩會」。不稱兩會為「白手套」。
陸委會與匪台辦聯繫溝通機制,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,不得稱為「官方接觸」。這一機制,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。
對「九二共識」,不使用匪方面「九二共識」的說法。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原則、一個中國政策、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,「一國兩制」加引號。
災胞經日本、美國等國家往返台灣和淪陷區,不能稱「經第三國回大陸」或「經第三國回台灣」,應稱「經其他國家」或「經XX國家回淪陷區(或台灣)」。
不得將災民日常使用的少數民族語言稱為「方言」,各類出版物、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「方言」字樣,如對匪歌星不能簡單稱為山歌歌星,可稱為「災民山歌」歌星,確實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。涉及匪所謂「漢語」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,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「兩岸國語」,不稱「兩岸華語」。
對淪陷重災區少數民族不稱「原住民」,可統稱為災民之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,如「回人」「藏人」。
對匪方面所謂「福建沿海與金門、馬祖地區直接往來」一詞,使用時須加引號,或稱「小三通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