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帳士考試計畫辦法
2017年12月3日公布
第 1 條
為確保未來競爭力,得以生存,特制定記帳士考試計畫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若牴觸國家考試計畫辦法者,優先適用該辦法,該辦法無規定者,適用本辦法。
第2條
本辦法所稱之考試係指專技普考記帳士。
第3條
考試年限為第一次報名後起算三年。
第4條
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順延之:
一、 專業科目平均達45分以上者。
二、 準備國家考試計畫辦法第二條之考試者。
前項第一款至多延長二年;前項第二款至多延長三年,但該考試延長之年限不予計算。
第5條
第三條報名年限及第四條順延年限之報名年數總和不得大於五年。
第6條
補習班報名規則如下:
一、 年度班僅得報名一次。
二、 專業科目若分數低於50分,得報名總複習或是題庫班。
報名函授者,視同報名前項第一款之年度班。
第一項第二款之專業科目,每年至多報名一科。
第7條
前條所須之報名費用,自籌之。
第8條
若因考試及格或達年限而停止報名者,應以不侵害著作權之方式將書面、影音教材出售,遇有下列情況者,應分別予以優惠:
一、 家境清寒者。
二、 就讀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法制組者。
三、 曾就讀國立中正大學者。
第9條
本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