鬥陣特攻板板規
2016年11月26日複決後通過,自2016年11月29日開始施行
2017年2月5日修正
2017年6月3日修正
2017年6月17日修正
2017年7月2日修正
2017年8月15日修正
2018年1月24日修正
本線上板規僅供參考,實際現行板規仍請以板上公告為準。
第一章 總則
第 1 條
為保護本板使用者權利、維持本板秩序、推廣鬥陣特攻,依板主權利務規範設立鬥陣特攻(OverWatch)板板規。
第 2 條
本板規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 板主:謂經合法程序上任,並由小組長任命,管理本板秩序者。
二、 小板主:謂經協助整理精華區或賽事文章者。
三、 文章:文章包含標題、文章資訊、文章內容、簽名檔。
四、 推文:使用者於文章底下之單行文字,包含推、噓及→。
五、 水桶:禁止使用者於本板發言。
六、 退文:文章退回,並在使用者帳號上留有紀錄。
第 3 條
I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。
II 板主權限如下:
一、 維護秩序。
二、 設定M文或S文。
三、 刪除文章或推文,並得依板規退回文章。
四、 設定本板水桶。
五、 任免小板主。
六、 精華區維護。
七、 其他上級明定事項。
III 板主為達成前項事項,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。
第二章 發文規範
第 4 條
I 本板處分,非經板主公告,無效。
II 行為之處分,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。
III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板規。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。
IV 不得因不知板規而免除罰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。
第 5 條
於本板發表文章,應與本板主題相關。
第 6 條
I 發文應有分類。發文無分類或分類錯誤者,板主得命其於一定時間更改。
II 文章分類標籤如下,若無合適標籤,請自行填入:
一、 [情報]
二、 [討論]
三、 [實況]
四、 [心得]
五、 [創作]
六、 [分享]
七、 [買賣]
III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,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。
第 7 條
I 文章應有內容。
II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:
一、 一行文、完全空白。
二、 注音內容。
三、 內容過於空泛。
四、 簡體中文,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。
五、 分類標籤錯誤或無分類標籤。
六、 應於置底討論而單獨發表成一篇文章者。
七、 重複發表內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。
八、 多次發表無討論實益文章。
III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令人難以閱讀文字,包含簡體中文直譯為正體中文,但依一般社會通念無法理解其文意者。
第 8 條
文章禁止下列內容:
一、 政治內容。
二、 超過輔15級以上內容。
三、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、侮辱、挑釁。
四、 對不特定人引戰、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。
五、 經板主鎖定後,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。
六、 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。
七、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。
八、 稱呼中國伺服器為國服。
第 9 條
I 前二條規範發文內容,於推文中準用之,但得依情況減輕處分。
II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,影響本板秩序。
第 10 條
I 稱新聞文章,謂除中國以外媒體發表之新聞文章。
II 稱情報文章,謂遊戲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資信任之來源文章。
III 發表新聞文章,應有下列內容:
一、 原內容連結,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。
二、 內容非中文者,需附上簡單翻譯。
三、 個人心得。
第 11 條
I 實況文章發表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 每人每日限發表一篇實況類別之文章。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,亦同。
二、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發文間隔須大於六小時。
三、 文章內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載事項不得刪除。
II 聯賽或比賽文,不受前項之限制。
III 板主得經公告後,刪除一定期間內所有之實況文章。
第 12 條
I 買賣文章發表人應遵循下列規定:
一、 曾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非實況文章。
二、 預設格式不得刪除,且所有必填項目均應填寫。
三、 買賣範圍僅限鬥陣特攻官方周邊商品,或電競產品。
四、 發表須與前篇買賣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。同IP或其他得認定為同一人者,視為同一人。
II 買賣文章禁止下列事項:
一、 於推文中販賣商品,但經本板公告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 售價超過商品之定價。外幣商品以發文時台銀公告匯率為準。
三、 發表後自行刪除文章、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。
III 違反本條依下列處分之,不受本板規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之限制:
一、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,原文刪除,得警告或處水桶七日以上,三十日以下。
二、 違反第二項之規定者,原文刪除,處水桶三十日以上,六十日以下,得退文。
三、 同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,併予退文。
四、 同時違反本條第一項及其他條文規定者,原文刪除,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,得退文。
五、 同時違反本條第二項及其他條文規定者,原文刪除,處水桶一百八十日以上,得退文。
六、 同時違反本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及其他條文規定者,處水桶一年以上,併予退文。
七、 同時違反本條及本板板規第十四條,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上,併予退文。
第 13 條
I 問卷文,非經板主同意,不得發表之。
II 問卷文應載明以下內容:
一、 問卷名稱。
二、 學術單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調公司客戶名。
三、 學術問卷指導者姓名。
四、 學術單位或市調單位全名。
五、 聯絡方式。
六、 研究目的。
七、 經板主同意字樣。
第 14 條
本板所稱之重大違規如下:
一、 看板警察局公告並已處分之跨板多貼、跨板推文。
二、 張爸、商業廣告。
三、 無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而指謫選手打假賽、放水等批評。
四、 違反板務部公告者。
五、 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,致癱瘓本板功能嚴重。
第三章、罰則
第 15 條
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,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,依本章之規定。
第 16 條
水桶、退文非經公告者,無效。
第 17 條
違反第二章規範之文章或推文予以刪除。
第 18 條
I 違規情況輕微者,得記予警告。
II 警告得併予七日以下水桶。
III 警告應記錄於公告或精華區。
IV 警告記錄期為六個月,始日不算,逾期失其效力。
第 18 條之 1
板主得經板友申請,或依職權考量鎖定文章。
第 19 條
I 除條文特別規定外,違反第二章之規定,得予以水桶,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。
II 違反第八條者,不受前項水桶裁量之規定,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,一百八十日以下。
第 20 條
I 違反板規第十四條者,應處水桶一年以上。違反第四款,而站方之規定較本板重者,從其規定。
II 前項規定處分期間內,同一人以其他帳號違反第十四條者,其所有違規帳號依板規第二十九條送帳號部調查,查詢程序期間,併處水桶一年以上處分。
第 21 條
違反板規第五條或第十四條,或其他公告另有規範者,得予以退文。
第 22 條
I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,水桶日數為二百四十日以下,但不得低於各違規之最低日數。
II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,且亦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,處水桶十八個月以下,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。
第 23 條
I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水桶日數加重二分之一,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:
一、 十八個月內曾違反相同板規。
二、 六個月內曾違反本板板規並處水桶七日以上處分確定。
三、 警告記錄期內違規。
II 有下列情況者,經板主群合議討論後,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使用者,處水桶十年以上:
一、 曾違反本板板規三次,均處水桶三十日以上者。
二、 曾違反本板板規第十四條二次以上者。
第四章、違規處理辦法
第 24 條
板務處理辦法及程序,除他法另有規定者外,依本章之規定。
第 25 條
I 檢舉違規,應具明下列事項,寄信至該管板主信箱,以其他方式檢舉者,不予受理:
一、 違規文章編號或代碼。
二、 可能違反之規定。
II 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違規,非經當事人檢舉,不予受理。
第 26 條
I 檢舉第八條第四款之違規,應於板上發文,並具備前條第一項之要件及檢舉理由,公開檢舉。
II 板主應於檢舉後六小時內M文,M文起算二十四小時內,應經五個以上不同帳號附議,檢舉成立。
III 公開檢舉文非附議之推噓文,得刪除之。
第 27 條
I 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檢舉者,板主駁回其檢舉時,應具明理由。
II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,二次檢舉不成立時,不得檢舉。板主認定其不違規時,應公開回覆。
III 超過十四日之檢舉,檢舉不成立。
第 28 條
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,得向原處分板主以信件討論其違規,板主得視情況減輕或取消處分。
第 29 條
多重帳號查詢,應依帳號部之規範辦理。
第五章、板務行政
第 30 條
I 本板發文限制,得每半年檢討一次,且不應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。
II 非經投票,不得變更發文限制。
III 賽季期間,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。
第 31 條
I 本板投票限制,與發文限制相同。
II 投票期間不得少於三日。
第 32 條
I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。
II 小板主之獎勵金,以每三個月發放為原則。
第 33 條
I 本板板規之修正,應經所有板主同意,公告之。
II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,應經所有板主提案,交由板友複決,複決之投票,以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。
III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,板主應召開公聽會,依板友建議修正之,並重行投票。
第 34 條
板主得舉辦活動,並得依情況公告相關辦法。
第 35 條
I 賭盤之開設,應依比賽勝利等條件訂定之,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。
II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,開票序次。
III 若情事變更導致下注顯失公平,應予退盤。
第六章、板主
第 36 條
新增板主,應經現任板主全數同意,以公開方式徵選之。
第 37 條
板主徵選資格之限制,除群組或小組規定者外,板主應公告之。
第 38 條
板主徵選及投票,均不得少於七日。
第 39 條
I 板主之選舉方式如下:
一、 僅有一人參選時,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。
二、 多人參選一職位時,最高票者通過。
三、 多人參選多職位時,最高票者通過,但得票數應大於投票數總額之三分之一。
第 40 條
I 板主群為合議制。
II 板主間之分工應公告之。
第 41 條
I 板主違反板規時,不因前條分工之限制,應向其他板主檢舉,並由該板主裁決後公告之。
II 板主處分期間,不得發表與板務無關之內容。
III 板主嚴重失職者,得由其他全數板主具明理由至組務申請仲裁其免職。
第七章,附則
第 42 條
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:
swattw :秩序,活動。
cody880528 :樂透,聯賽,活動。
第 43 條
本板小板主名單及分工另行公告。
第 44 條
I 本板板規,違反站規、戰略高手群組規、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。
II 前項所稱違反上級規範,須由主管人員解釋之。
第 45 條
I 本板規自通過時起七十二小時施行。
II 修正時除另有公告者外,自公告起二十四小時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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